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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20〕82号【发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市民防办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经市司法局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办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审计监督室)是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处会同政策法规处根据市司法局有关规定,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本机关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本机关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四)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条 符合任职条件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资格的,由政策法规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办领导同意后,向市司法局申报。

第六条 公职律师岗位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报备,政策法规处应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人事处会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办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本办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律师

(二)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连续两次公职律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四)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五)其他不能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八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本办指派或委托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活动;律师

(五)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列席本办相关会议、调查取证、查阅文件档案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履职必须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律师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勤勉尽责;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四)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本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政策法规处,按照市司法局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等要求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办领导审定后,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为公职律师参加脱产学习和职业能力培训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业务培训费用、律师协会费用等纳入办预算经费保障。建立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扬肯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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