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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20〕6号【发布日期】2020.04.27【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为贯彻民政部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基金会负责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的负责人是指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包括基金会的名誉职务以及监事长和监事。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都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

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其他单位有实际职务,且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职务仅是兼任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四、本通知第三条中的不包括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的干部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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