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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发布日期】2020.04.26【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管理部门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四)实施单位

本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管线建设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按规定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组织实施跟踪测量、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同时要加强对管线施工单位、跟测单位在管线跟踪测量工作中的管理。

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列入管线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根据合同承担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测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好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律师

三、主要工作

(五)委托测量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格式合同。

(六)工程许可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放样复验

管线工程开挖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并按规定进行放样复验备案。

(八)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

实施管线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备合同上的单位一致。

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出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确保测绘单位现场实测地面施工导向点或者使用专用测量设备获取非开挖管线的三维空间位置。

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管线跟踪测量工程进行外业抽样检查,并对管线跟踪测量情况实行全覆盖监督巡查。

(九)跟测成果检验

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现场作业结束后,及时将符合管线数据标准的管线跟测成果资料送交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送检的管线跟测成果质量进行检验。管线跟测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十)规划资源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符合管线数据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向原审批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验收。

(十一)跟测成果共建共享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检验合格的跟测成果 纳入本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实现市、区政府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四、监督和执法

(十二)管线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跟踪测量单位完成的管线跟踪测量成果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诚信档案。律师

(十四)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所提交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行管线建设单位终身负责制。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管线建设单位未按时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加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有效期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原《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地上管线跟踪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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