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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年度验审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20〕3号【发布日期】2020.04.26【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规范管理,促进殡葬服务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年度验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验审工作。各区民政局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验审相关工作。

第四条(验审时间)

本办法的验审年度是指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年度验审时间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五条(验审内容)

对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验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情况;

(三)设备设施配备、建设和业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五)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等使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验审的情况。

第六条(验审程序)

年度验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就上一年度本单位工作情况,如实填报年度验审报告书,于每年4月1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验审报告书。

市民政局可以通过委托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代收验审材料、采取网上办理等方式简化手续,方便殡葬服务单位就近参加年度验审。

(二)市民政局于4月30日前,向相关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征求年度验审意见。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做好年度验审相关工作,可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所辖殡葬服务单位提交的年度验审报告书提出意见。

(三)市民政局应当结合相关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的意见,自5月起对全市各殡葬服务单位进行验审,并开展现场抽查。

(四)市民政局在6月底前完成年度验审工作,并作出年度验审结论。年度验审结论应当告知验审对象,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七条(验审结论)

年度验审结论分为“验审合格”、“验审基本合格”、“验审不合格”三种。验审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当在《殡葬服务证》(副本)上加盖年度验审结论戳记。

殡葬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年度验审,以及年度验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确定为“验审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验审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验审不合格”:律师

(一)违反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范,发生业务差错和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整改处理)

“验审基本合格”和“验审不合格”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验审指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由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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