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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值守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20.04.03【实施日期】2020.04.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体育局系统值守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基本要求》和《上海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值守应急是指为及时掌握和报告单位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和动态,办理向上级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与各级各单位联络畅通而进行的专门值班工作。单位值守应急管理体系应由值守应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值守人员、值守场所和应急设施系统等组成。本办法规定了市体育局日常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日常值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要求,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值守应急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并以“预测预警及时、信息传递通畅”为值守应急管理目标。

第四条 市体育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局系统日常值守和应急管理的统一部署。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组员由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以及局直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五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是市体育局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的负责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值守责任人、应急负责部门和管理人员、值守联系电话等,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体育局机关值班员由局办公室排定,各单位值班员由各单位有关部门排定。值班员应按照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程序,每天做好值守记录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值守应急工作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责任单位、记录事件(措施、决议、状态)、结果及信息传递情况等要素,并按《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的时间、方式予以保存。律师

第八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确保国家和本市有关值守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文件要求,在单位值守应急管理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2.责成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值守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值守应急管理目标和考核要求,健全值守期间的应急工作机制、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落实“快报事情、慎报原因”要求,及时传递信息,第一时间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请示、报告、处置和分析评估等工作。

4.为局系统值守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撑和资源支持。

第九条 局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负责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2.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3.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

4.负责对局系统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对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及时报告和协助局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6.建立值守应急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将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 值班员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值班员应是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心健康,熟悉值守应急管理要求、制度和工作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2.值班员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上岗和值班情况交接,规范值守期间来电用语;局直属各单位值班期间遇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局值班员、单位值守应急责任人和所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局值班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火灾、人员死亡、集体性食物中毒、枪支盗窃失窃案件、严重自然灾害等),局值班员应同时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局领导意见第一时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严格按照值守应急工作记录要素,做好值守记录和保密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工作制度

1.日常值班制度。各训练、保障及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应每月编排一次值班表,建立夜间值班制度;有枪支使用管理等重点单位,应建立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

2.节日值班制度。建立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及重要活动期间值班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并结合单位实际,由局办公室作出值班安排。各单位一般于节前一周,上报局办公室节日值班安排表。节日期间,各单位做好每日安全信息“零报告”制度,局办公室汇总局系统节日值班综合情况,节日值班结束后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领导带班制度。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及重要活动期间,单位领导应轮流到岗带班,并应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应急事务和突发事件。

4.值班交接制度。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或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应事先报告、安排好替代人员,并应得到职能部门批准;应对需要继续处理的工作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办理,进行工作交接。

5.值班检查制度。局办公室会同各单位职能部门,应组织值班工作、值班记录、资料归档、设备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每年2次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制度

值班期间,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按应急管理规定和程序,立即向局值班部门、局业务处室、局值班领导报告:

1.报告时限:紧急、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单位(部门)应在30分钟内分别进行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应分别进行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事件报告主要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地点、起因、造成的物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事中报告主要应包括处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事后报告主要是综合报告,应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及应吸取教训等。

3.报告要求:不迟报、不误报、不漏报和不瞒报。

4.其它要求:针对突发事件的社情舆情反映,及时做好应对信息准备,按照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落实沟通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建立单位值守应急管理机制,识别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递预案。主要包括:收集传递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传递事件预警信息,值守应急处置流程的评估与改进。(附市体育局应急信息传递流程)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生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造成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被动等严重后果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以及值守人员,将依照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应提供值守应急工作场所,配备有线和无线通信联络、传真等设备,以及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通讯录、值班记录薄、各类电话记录和值班情况报告制度等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律师

附:市体育局应急信息传递流程

1.局直属各单位应急值守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1小时内,按值守应急工作要素,把时间、地点、人员、事件情况等向局值班人员书面报告。

2.局值班人员:规范用语、受理来电信息,按值守应急工作要素做好记录后,即向局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局值班领导、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3.局办公室:及时请示局值班领导、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4.局领导:明确意见。

5.局办公室: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6.启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局办公室责成相关单位抓紧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和初步处置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后,将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7.处置突发事件完毕,相关单位形成最终书面报告给局办公室,经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将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8.局办公室将突发事件全部材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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