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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0〕3号【发布日期】2020.04.01【实施日期】2020.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律师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征地告知书》的文号。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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