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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

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充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

预算部门(单位)新增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并形成评估结论。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六条(评估结果应用)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作为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新增重点项目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

财政部门可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对新增重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绩效目标申报)

预算部门(单位)申请项目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指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律师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四)指标值,即上述指标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具体值。

第九条(目标编报要求)

绩效目标编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项目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果的核心目标。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要结合不同对象管理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条(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目标与预算的匹配性、关联性。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目标批复和调整)

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绩效跟踪内容)

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部门(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填报绩效跟踪表(详见附件2)。原则上绩效跟踪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

第十三条(跟踪结果应用)

绩效跟踪是预算部门(单位)改进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的重要依据。绩效跟踪结果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预算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如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评价开展形式)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一)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二)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部门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发展改革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三)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点项目,并对重点项目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要求)

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实施,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预算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部门和财政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办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指标评分方法)

绩效指标中的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设定的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原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指标、部分达成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评价定级标准)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条(单位自评内容和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后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3)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一)单位自评内容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指标和权重设置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原则上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三)单位自评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对照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通过收集并分析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得分进行评定,完成绩效自评表的填报。对预算执行率偏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自评结果应用)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单位)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并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及实施)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及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部门和财政评价。部门和财政评价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反映,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一)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

部门和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指标和权重设置

部门和财政评价绩效指标以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为基础(详见附件4),在确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部门和财政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统一设置为:决策指标20%,过程指标20%,产出指标30%,效益指标3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项目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三)主要工作环节

部门和财政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件5);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四)评价结果反馈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部门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预算部门应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律师

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及接受监督)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部门决算和政府决算,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具体办法)

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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