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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20〕25号【发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建设、运行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高办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化项目有序、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7﹞76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民防〔2020〕23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的信息化项目为信息系统和网络方面的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新建项目和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对已有信息化项目进行运行维护。

第三条(工作原则)信息化项目建设以集约化与一体化为基本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审批、规范流程、注重实效和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防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网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审议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民防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整体架构的顶层设计;负责本办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汇总、立项审核、平衡分析、项目排序、汇总申报、过程推进、牵头验收。

计划财务处根据市经信委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会同项目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指导监督。

审计监督室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推进、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负责做好本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计划,提出项目需求、配合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申请、运行维护、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跨部门综合类信息化项目的项目需求、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验收申请、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集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和设备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建设、组织验收、系统运维技术支撑及设施设备日常运维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建设规划)根据本市民防专项规划,办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整体架构的顶层设计方案报办网信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分步实施。

第六条(项目需求)项目单位按照本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计划,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并组织做好申报项目初审。每年4月底前提出的项目需求,可列入下年度办信息化项目计划;5月后提出的项目需求,原则上列入再下年度办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条件)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律师

(一)符合办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办重点工作要求;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填报信息化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金额超过100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初审)办网信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项目审核,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出具项目审核意见,列入办项目备选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计划编制)办网信办根据办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从办项目备选库选取相关项目,平衡分析后,编制本办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并汇总下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情况,形成本办下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审定申报)经办网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办网信办按照市经信委部署要求,正式申报本办下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集中申报的时间为每年5月底左右。

第十一条(预算申报)计划财务处根据市经信委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会同项目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根据部门预算批复,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技术配合开展具体实施。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督促落实。机关各处室应明确每个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明确每个项目的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机关处室可授权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安全测评、软件评测、信息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预算安排,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严格按照市经信委批复内容和计划执行。项目申报单位或部门、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要变化的,须及时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项目实施要做好项目质量管理、风险管控、档案管理等,同时应按季度向办网信办汇报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设立项目监理,执行监理工作,控制管理项目建设过程。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验收准备)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其中,运行维护项目应在年底前做好运维总结;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三个月内,在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的配合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开展项目验收准备。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信息化预算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可选,申报金额超过100 万(含)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类项目);

2. 项目涉及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表〔参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规范第1 部分:目录元数据》(DB31/T745-2013)〕;

3. 采购合同汇总表、采购合同明细表、软硬件设备对照表、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加盖预算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二、三、四);

4. 项目监理材料(可选,如项目审核批复中含有监理服务费用的,需提供监理相关材料);

5. 项目安全测评报告(可选,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市政府58 号令)》应当开展安全测评的项目)

6.软件测评报告(可选,申报金额超过100 万(含)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类项目)

7.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可选,申报金额超过100 万(含)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类项目);

8. 预算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调整意见(项目执行变化内容所涉资金超过原核定金额20%以上的项目需出具,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五)

9.项目决算报告(可选,申报金额超过100 万(含)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五条(验收申请)凡属本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申报单位或部门应在验收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向办网信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验收组织)办网信办牵头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会有关部门可以采用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形式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并从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信息资源利用等方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会议的筹备和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项目审核要求,达到预定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各类验收材料齐全的,通过建设项目验收,办网信办出具验收通过意见;申请验收的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可申请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或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须尽快整改,须在2个月内根据反馈意见落实整改要求并重新申请组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建设、应用和数据共享等情况进行自评估,计划财务处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信息化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机关处室应向秘书处正式移交信息化项目档案,包括项目验收资料及项目源代码等无形资产档案;直属事业单位自行保存。同时,项目单位均须向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备份一套信息化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管理)审计监督室结合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审计,对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计。项目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监督室组织审计。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维主体)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后,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运行维护,具体实施运维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集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和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维制度)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配合下,负责制定项目运行保障规范及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资产入账)信息化项目在验收完成后,按照办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入账工作。项目单位与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做好涉及集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的系统和设备的移交接管。律师

第二十四条(项目报废)信息化项目报废核销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确认和后续管理。

(一)申请报废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信息化项目运行超过正常运行期限;2、单位或部门职能调整,信息化项目业务调整;3、信息化项目运用的信息化手段被普遍淘汰或更新等;4、信息化项目应用功能被其他信息化项目整合、覆盖或替换等;5.其他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用需求的。

(二)申请报废程序:1、由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向办网信办书面提出信息化项目报废核销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报废理由。2、办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价项目运行情况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后续管理:信息化项目报废后,涉及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采购合同汇总表;

2、采购合同明细表;

3、软硬件设备对照表;

4、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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