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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0〕130号【发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预防和减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系统全面”的原则。

四、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该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业务指导。

五、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具体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听取意见。广泛听取征地范围内利益相关群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等意见。

(三)分析预测。进行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等。

(四)确定等级。按照征地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

(五)编制报告。针对评估识别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程度,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六)组织评审。可根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组织召开评审会的实施机构和具体时间,并形成评审报告和审核意见。

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被征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以及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能否落实;

(四)征地相关补偿费用能否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律师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诉求及反馈情况;

(六)其他应当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因素。

七、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调查;

(三)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

(四)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五)风险等级;

(六)风险评估结论和建议。

八、区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完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指出的稳定风险做好防范化解工作。

十、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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