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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沪教委规〔2020〕4号【发布日期】2020.03.18【实施日期】2020.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本市残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2.在本市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市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律师

3.免费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市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3.资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分别计算完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户籍居民。

(4)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沪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2)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国家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国家助学金政策和上海市奖学金政策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名额分配

根据中央下达的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总体上以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量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市奖学金历年分配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专业类型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群体代表性(主要指艺体类学校及其学生)等方面因素,由市教委按程序将名额分配至本市各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四)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的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1.范围与条件

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2.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定1次,获得奖学金人数比例按在校生的5%计算。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按各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配,由市教委按程序下达各类学校各等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国家助学金政策和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基础教育

(一)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区、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审核

1.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2.学校(幼儿园)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与区残联做好残疾学生(幼儿)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资助。

3.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此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4.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

(一)免费教育

1.资助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4)。

2.资助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律师

3.资助发放。经审核通过后,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并原则上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二)国家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

2.资助审核。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资助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上海市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上海市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并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

2.资助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委备案,每年5月15日前,各学校通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将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提交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资助发放。学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教育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级教育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要求下达。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幼儿)学籍(幼儿信息)、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每月按要求将资助信息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上报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各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适龄幼儿),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本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17号)同时废止。律师

附件:1.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3.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4.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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