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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20〕3号【发布日期】2020.01.20【实施日期】2020.01.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清理评估、政策解读等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促进民防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民防办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逐年减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组织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评估。

秘书处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管理。

各业务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清理评估的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清理评估、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计划)

每年四季度,政策法规处向业务部门征集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编制下一年度政策法规文件制定计划,报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处编制年度政策法规文件制定计划,应按照满足管理需要、精简文件数量、完善制度体系、把握轻重缓急的要求,会同相关处室加强统筹协调,增强计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化、体系化,避免制定没有实质内容或者内容重复的文件。

政策法规文件的制定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年度制定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项目的,应报请办领导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补充列入制定计划。

第五条(项目申报要求)

各业务部门申报制定项目时,应包括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负责人和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六条(信息管理平台要求)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政策法规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文件解读等相关材料。起草制定过程应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录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具体要求由政策法规处、秘书处、信息保障中心会同各业务部门办理。

第七条(起草制定要求)

各业务部门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课题研究,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与。起草过程中,应当有听取意见环节。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调研、书面征求等方式,听取区民防办、相关行业协会、管理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建议。对重要条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办领导决定。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事项的,应当对预期效果、可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组织风险评估论证。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协调情况、风险评估论证情况等应在起草说明中反映。律师

第八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各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应当通过上海民防网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政策法规处报办领导同意后,期限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7日。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反映。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内容禁止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着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着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制约创新的事项;

(八)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着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介准确、语言文字规范。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号,不得与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超出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自然失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一般应自印发之日起不少于30日以后施行。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核)

起草完成后,各业务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要求)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相互抵触;

(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内容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全;

(四)内容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禁止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处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政策法规处出具审核意见,由业务部门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查认为主要内容、材料不全或需要修改完善的,通知各部门补充和修改完善。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时,由业务部门汇报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政策法规处补充汇报审核情况。审议通过后,按照机关办文程序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正式印发。印发后5日内,通过上海民防网公布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和解读材料。审议未通过的,由业务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业务部门备齐所有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目录、文件解读材料)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案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在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公布)

民防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各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解读材料送秘书处,通过上海民防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清理评估)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制度。清理评估包括即时清理、定期清理和集中清理。各业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即时清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就文件是否延续进行开展定期清理评估。每年根据市政府要求,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集中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四)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形。

第十七条(清理评估结论)

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区别情况分别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清理评估意见和理由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程序开展立改废释工作。

第十八条(督查和考评)

政策法规处会同秘书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民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沪民防【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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