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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组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实施佣金价格垄断。不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条 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标准不低于合理业务成本。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不以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确保客户知晓收费标准并做好留痕;不使用明示或暗示“零佣金”、“免费”等内容的语言进行宣传。

第五条 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利用传统方式或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都应当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不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需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条 会员单位加强信息填报做到阳光执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流程,重视和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信息备案系统》、《上海地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信息备案系统》、《上海地区证劵分析师备案系统》、《金融产品销售信息登记平台》、《上海地区证券营业部数据分析系统》、《广电证券节目备案系统》、《诚信信息备案系统》等的填报维护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活动信息及相关人员诚信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录入。

第七条 会员单位依法合理确定佣金标准。会员单位制定佣金标准,应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并依据企业自身与市场实际情况。佣金标准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律师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严格履行佣金标准备案程序。制定和变更佣金标准的,必须按同业公会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标准报备并履行信息公示程序,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确保佣金执行与报备、公示的标准一致。

第九条 所有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维护本规范,接受同业公会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同业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开展相关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同业公会对检查监督发现的违反本规范实施市场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未履行佣金报备和公示程序、未规范客户开户程序、未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未落实回访及投诉处理要求、未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人员、业务和产品信息等行为可采取自律措施,并视情节移交证券监管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树立并坚守合规理念。应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业务规模及分支机构数量配备相应的合规管理人员,为进一步加强经纪业务规范运作提供内控保障。

第十二条 同业公会秘书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同业公会原有规范、文件及通知与本规范原则不一致的均予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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