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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8.25【实施日期】2020.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5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选聘条件)

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律师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选聘程序)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权利)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市政府领导;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义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聘用期限)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义务的;

(三)非因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第十三条(启动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工作需要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订,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律师

第十七条(服务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报酬列支)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市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考核机制)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开展考核,考核过程中应当听取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积极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政府的专家库,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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