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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20〕5号【发布日期】2020.08.25【实施日期】2020.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公众参与渠道)

市、区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各区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律师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座谈会方式)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实地走访方式)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民意调查方式)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听证会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二条(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专项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市、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市、区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市、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会议内容公开)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律师

第十八条(发布解读回应)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决策执行公开)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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