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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发文字号】沪商规〔2020〕8号【发布日期】2020.08.28【实施日期】2020.08.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促进本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第16号公告要求,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维修业务。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当按照第16号公告要求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需重新递交申请。

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当符合第16号公告环保要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五、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递交申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企业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递交申请,其他综合保税区企业向属地综保区管委会递交申请。企业申请应当包含维修业务操作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等内容。

六、属地管委会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企业申请,并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应包含环保、海关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属地管委会应当将确定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和方案及时报市商务委和上海海关备案,并提交《开展维修业务企业信息表》及监管方案等材料。

七、各管委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管委会应每年向市商务委递交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市商务委汇总全市情况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抄送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律师

八、其他各项未尽事宜,以第16号公告为准。

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维修场所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及手机

 

维修产品名称

 

维修业务类别

自产产品□ 全球产品□

边角料、旧件、坏件的处理方式

 

管委会联系人及电话:

管委会(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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