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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体财[2020]171号【发布日期】2020.11.09【实施日期】2020.11.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体育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体彩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本市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体育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管理体育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体彩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国库。留归本市使用的体彩公益金,按以下比例下拨各区:电脑型体彩,按销量的5%;即开型体彩,按销量的10%,其余由市级统筹安排。

第五条 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体彩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资助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设施运营;

(三)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五)资助本市举办的相关赛事;

(六)资助运动员退役保障;

(七)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训练器材等;

(八)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教融合专项经费等;

(九)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六条 体彩公益金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列入市级支出的体彩公益金,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管理。律师

第八条 体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或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有关程序报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评审入库,并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三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体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五条 体彩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体彩公益金。

第十六条 体彩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体彩公益金,不得改变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彩公益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体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建立健全体彩公益金监督管理机制。律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体彩公益金,以及改变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区级体育行政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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