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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沪退役军人规[2020]8号【发布日期】2020.11.10【实施日期】2020.11.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实用、安全、科学,国产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为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根据残疾部位,按照《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有关要求进行配置。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新和修复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律师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相关伤残档案后,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条件的,连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应予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对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应予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符合社会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政策范围的残疾军人,按照本市社会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相关政策办理。《目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内的自付部分费用,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提供的发票单据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本市社会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政策范围的,应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通知到定点的配置机构配置、更新和维修。费用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定点配置机构出具的发票在规定的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可与定点配置机构签订上门服务协议,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配置、更新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完成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记录表》,连同《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一并存入残疾军人伤残档案。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新和维修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付部分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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