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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卫办〔2020〕7号【发布日期】2020.12.07【实施日期】2020.12.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全链条管理,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责分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办(信息处)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各处室(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以下简称“市卫监所”)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委办(信息处):负责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审查;负责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文书;履行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法规处:负责对疑难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进行审核;牵头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

保密办: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

机关各处室(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的查找、确认、提供,对拟公开信息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意见。

市卫监所:负责在工作场所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询场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场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便民服务;负责办理涉及行政许可、处罚结果信息等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公开申请。

第三条(申请的接收、登记、受理)

(一)申请的接收。本机关应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详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委办(信息处)应指定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接收以信函、传真以及互联网等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市卫监所应指定专人接收现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规定》第四十三条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

(二)申请的登记。委办(信息处)和市卫监所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收到申请的时间。如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本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委办(信息处)和市卫监所收到申请后,应根据“谁接收,谁登记”的原则,及时通过本市统一的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做好登记。

(三)申请的受理。涉及行政许可、处罚结果信息的有关申请,由市卫监所受理并及时通过部门办公系统登记、承办,市卫监所应根据本规范制订申请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其余申请由委办(信息处)受理并通过本机关办公系统登记、承办。

第四条(申请的审核、补正)

(一)申请的审核。委办(信息处)受理申请后,应对全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与申请人通过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可以建议申请人通过适当方式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或撤销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的补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且确需本机关出具书面补正告知书的,委办(信息处)应及时草拟补正申请告知书,经委办(信息处)负责人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每件申请一般只补正一次,补正期限一般为7天,申请人在外省市的,补正日期相应地适当延长。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申请的办理)

(一)申请的拟办。申请内容表述清楚、指向明确的,委办(信息处)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附申请表转送有关处室(部门)。如申请内容涉及统计信息的,由委办(信息处)会同委信息中心及申请内容指向的处室(部门)处理;如申请内容涉及财务信息的,由财务部门会同申请内容指向的处室(部门)处理。

(二)申请信息的查找。承办处室(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申请内容查找相关信息。原则上,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明确,且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尽到查找义务。

未检索到申请信息的,承办处室(部门)应如实提供有关查找情况(尽可能提供截屏等书面证据)。

检索到申请信息的,承办处室(部门)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电子件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意见。如果审查意见为不予提供的,应提出相关依据或理由。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讨论。处室意见经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委办(信息处),处理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公开意见的征询。申请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且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或者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根据《条例》《规定》规定需要征询意见的,由委办(信息处)起草书面意见征询单,经委办(信息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寄送。其他相关处室(部门)应给与协助、配合。律师

(四)申请的延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委办(信息处)须在最后办理期限的3日内,起草延期答复告知书报委办(信息处)负责人批准后寄送,将该申请作延期处理。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将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

(五)申请的撤回。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第六条(申请答复的审核)

委办(信息处)根据承办处室(部门)查找信息结果、信息公开审查意见以及意见征询结果等情况,依据《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参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规范文书,及时草拟书面答复文书,答复文书应经委办(信息处)负责人审批同意。

如答复意见属于危及“三安全一稳定”、涉及第三方权益等疑难复杂的,应经法规处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经委保密办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对答复意见不一致,可由承办处室(部门)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委办(信息处)会同法规处、承办处室(部门)共同研究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形成答复文书并报委领导审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必要时由相关委领导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如答复意见适用“三安全一稳定”“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等条款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依申请公开的特殊情况处理、区分处理、获取方式或载体形式以及收费等,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答复文书的送达和归档)

(一)答复文书的送达。答复文书经审签后,应标注落款日期,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部门印章),复印留档后,原则上将原件通过邮政双挂号或EMS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上传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部门印章)的答复文书扫描件作为邮件附件。如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应做好签收记录。

(二)申请的归档。申请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他补充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流程材料、信息检索查阅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邮寄单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办理的全链条管理)

委办(信息处)、法规处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办公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办理、答复、归档到后续行政争议办理的全链条管理,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同时,委办(信息处)和市卫监所应根据《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办理程序、办结结果以及后续争议情况及时录入本市统一的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九条(附则)

市卫监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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