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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20]20号【发布日期】2020.12.09【实施日期】2020.1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推动以公益基地为基本载体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提供和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公益服务发展和公益之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基地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基地,是指经过创建,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项目或岗位,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文化宣传,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查询等日常管理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公益基地的统筹规划、创建指导与命名,推进公益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益基地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推动辖区内公益基地的发展。

第二章公益基地创建

第四条(创建条件)

凡有意愿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创建并申报公益基地:

(一)依法登记或者成立;

(二)具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和管理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提供志愿者培训、保障的能力。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上海公益基地应当填写《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申报表》,内容包括:

(一)创建主体的证照信息;

(二)创建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创建主体服务、管理、保障等能力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申报命名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建主体,按以下规定程序申报公益基地:

(一)申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

(三)命名。经市民政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命名为“上海公益基地"并进行公示。不予命名的,向申报人说明。

市、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能力评估、服务指导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建设)

公益基地应当按照《志愿服务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律师

第八条(标识管理)

公益基地实行统一标识,被命名的公益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公益基地标识,标识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第九条(信息管理)

公益基地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使用本市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公益上海")做好相关信息管理工作;使用自有系统的,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接入“公益上海",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可以自行通过“公益上海"办理国家民政部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应当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条(公益护照)

公益基地应当根据志愿者时间、能力等条件合理设置志愿服务岗位,引导和帮助志愿者注册信息、申领“公益护照"、获取保障。

前款规定的“公益护照"是指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发,采用实体或电子形式,作为志愿者身份证明、公益行为记录、保险保障和嘉许等服务保障功能载体的证照。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

公益基地应当明确相应管理人员,其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公益基地应当主动策划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具有一定量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活动,做到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

公益基地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鼓励志愿者佩戴公益基地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评价与奖惩

第十二条(评价和等级评定)

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公益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评价结果,对公益基地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市、区民政局对公益基地按星级进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市、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鼓励措施)

对在志愿服务项目策划、组织服务、宣传展示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公益基地,由市、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项目资助。律师

第五章变更与退出

第十四条(变更)

公益基地及其创建主体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益上海"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变更信息,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取消命名)

公益基地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等原因,可以由创建主体提出注销命名,也可以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取消命名。

公益基地发生损害公众利益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参照适用)

为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供经常性的场地等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可以参照本办法创建并申报公益基地。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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