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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发文字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19.05.14【实施日期】2019.05.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有关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决定取消的14项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需要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2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需要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九)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不再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

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3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4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关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双方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申请确认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时,需要提供由农民集体出具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房屋产权是否有变化情况。

6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

7

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委会了解土地权属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

8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费证明文件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申请年检,需要提供缴纳了补偿费的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号)“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年检需提交缴纳补偿费的相关票据和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已按要求缴纳补偿费的证明文件。未有证明文件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其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通过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9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需要提供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10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时,需要提交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申请单位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第九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一)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二)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三)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办公厅另行出具公函;(四)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时,不再提交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

11

海域使用申请人资信证明

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或者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时,需要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第七条“申请临时海域使用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和资信证明……”

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或者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时,不再提交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12

南、北极考察活动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申请赴南、北极开展考察活动,需提供考察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4〕18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赴南极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8.南极考察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12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赴北极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六)活动者名单、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取消后,申请赴南、北极开展考察活动,不再提供考察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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