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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工作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19]13号【发布日期】2019.05.22【实施日期】2019.05.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保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数据安全,加强“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数据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涉密数据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监理过程中使用和存储的调查成果、核查成果、基础地理信息资料等数据及涉密文档资料等的管理,避免数据资料的失密和泄密。涉密数据资料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履行数据资料使用、借用手续,签署涉密数据保密协议。

二、强化监理人员保密意识。监理人员严格执行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严禁私自泄露任何调查(核查)成果及未经公布的监理结果;严禁私自复制、留存和泄露监理数据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销毁或删除有关数据资料。任何数据资料严禁损坏、遗失、转借第三者或挪作他用;严禁把密级文件、涉密数据和资料等带出。

三、加强计算机防护管理。监理人员所用计算机均属涉密计算机,必须做到专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或使用无线网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未经许可,监理人员严禁改变计算机的软硬件设置,或变更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禁止私自拆装计算机。

四、加强工作场所安全防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场所。监理人员未经允许,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严禁外部人员在涉密计算机上操作、拷贝有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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