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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5号【发布日期】2019.01.19【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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