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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足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9.01.11【实施日期】2019.01.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指引于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1.1 指引目的

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足球领域争议案件的业务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体育法律行业执业秩序,维护体育行业争议解决机制的积极发展,规范律师为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及足球学校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足球行业法律、法规等,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本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正确实施。

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为足球俱乐部、运动员等行业内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时参考。

1.2 指引背景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开始实施,是我国首部用于调整体育社会关系中其他法律部门不适宜调整的具有体育特殊性的体育社会关系的法律。2005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并于2013年成立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此外,诸如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等体育行业协会对于体育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体育规则调整体系已经形成。

由经济全球化带动的文化、法律、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全球化已经是一个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的事物,随着这种全球化的发展和变更,超国家的体育关系使得体育法律师同国际接轨、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化体育法律知识,参与跨境体育法律服务。

1.3 基本原则

律师在提供体育法律服务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3.1 接受委托

我国足球行业的很多企业和个人尚处于初级阶段,其法律意识、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双方利益,律师在提供体育法律服务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此外,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且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其法定代理人办委托手续。

1.3.2 查明法律与规则适用

体育具有天然的规则性和自治性,为此除了国家立法和国际条例之外,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足联”)作为足球行业的国际单项协会,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相关规则和判例也是体育法律适用的重要渊源。

(1)国内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

-相关判例

(2)国际法律适用

-《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组织)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体育仲裁规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相关判例

(3)非法律适用 --- 国内体育行业自治规范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以下简称“纪律准则”)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

-《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

-《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原则的通知》

-中国足协相关判例

(4)非法律适用 --- 国内体育行业自治规范

-《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

-《国际足球联合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

-《国际足球联合会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际足球联合会竞赛规程》

-《国际足球联合会纪律准则》

-《国际足球联合会道德守则》

-《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亚洲足球联合会竞赛规程》

-《亚洲足球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准则》

-亚足联、国际足联相关判例

1.4 有关概念

国际足联:国际足球联合会

亚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

俱乐部:在中国足协会员注册,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及其所属会员的章程、规程、规定和决议,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球员: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运动员。

保护期: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注册期:由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自行确定的办理球员转会及注册手续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每赛季应当有两次注册期。

培训补偿: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的新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

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

转会补偿:因球员转会所产生的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

第二章 足球行业纠纷篇

2.1 管辖权界定

概言之,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物中,各种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在足球行业活动范围内,纠纷的管辖权依据主要为《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两个文件。

具体来说,目前足球行业中的主要争议类型分为:纪律处罚争议、行业参与主体之间的契约型争议,以及其他争议。鉴于目前在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边界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间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律师在面对各类争议时,除了在查明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之外,还应当考虑争议内容是否具有足球行业特殊性,以及争议处理结果在中国足协、人民法院的可执行性。例如:基于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管理行为、足球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性纠纷很有可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提交至中国足协的有关部门。

2.1.1 纪律争议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出于足球行业协会权威性和稳定性的考虑,针对纪律处罚决定的可争议范围有所限制。此外,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第九十八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罚外,其它处罚不得申诉:

1. 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5场或5个月以上。

2. 退回奖项。

3. 减少转会名额。

4. 限制引进外籍球员。

5.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6. 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7. 扣分、禁止转会、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8. 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9. 对赛区罚款5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6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4万元以上。

10. 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2.1.2 行业管理范畴争议

常见的行业管理范畴内争议包括: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合同、转会协议、培训协议、经纪合同等相关的契约型争议纠纷。通常由运动员(及其监护人)、教练员、经纪人/经纪公司(代理人/代理公司)和俱乐部作为签约主体。

根据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以往受理的案例来看,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运动员或参与中国足协直接管理联赛的俱乐部自然属于其受案范围。对于仅注册在地区足球协会的运动员和俱乐部,还需要提供额外文件材料以说明其属于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范畴之内(例如:当地足协的注册信息、澄清函等)。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2.1.3 其他争议

需注意的是,在《工作规则》第五条中还有一条兜底条款“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在足球行业快速发展与规则不断革新的背景下,随时可能产生新类型的争议案件。例如: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足球学校之间、俱乐部与体育协会/体育局之间关于共建梯队、培训学员身份约定等类型的协议,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更为适宜。

2.2 处理方式

2.3.1 纪律争议

纪律委员会程序

对于情节一般的违规违纪案件,当事人仅有权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直接作出的决定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其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将有可能组织听证会。目前尚未指定具体的纪律听证会召开标准,从以往行业实践来看,在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能做出停赛处罚时,就有可能召集当事人进行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纪律听证程序不同于仲裁听证,其主要目的为向当事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纪律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而律师可能无法以代理人身份出席,因此律师应当及时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沟通,并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为当事人做好听证准备。

仲裁委员会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纪律处罚决定公布之日7天内申请仲裁,同时律师还应当注意到纪律处罚做出的主体和可以争议内容。

首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仅有针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不服才可以上诉,而《纪律准则》第八条中赋予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纪律委员会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而其处理决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制依据可以上诉至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其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的审查内容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罚行为是否违反《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而非就处罚力度是否适当、同类型违规的处罚结果是否一致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第八十九条 工作方式

(三)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

第九十四条 听证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嫌违规违纪的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之后的24小时内应当予以书面等有效形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并可在听证前或听证会上提交相关书面、电子证据材料。24小时内不确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事后另行递交的材料,纪律委员会不再予以认定。

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临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听证可以采取当场听证、电话听证、书面听证等形式。当场听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参加。

听证当事人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应当由中文翻译陪同参加听证会,否则其听证效力不予认定。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或撤销的裁决。

2.3.2 其他争议

律师应提醒客户注意,中国足协采用的“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权利侵害的起算时间点也有所不同。

以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仲裁时效为例,根据《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新签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在注册完成后30天内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律师须提示俱乐部关注其曾经注册过球员的后续转会和工作合同签署,并在不晚于相关支付义务到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此外,中国足球协会尚未有明文规定“仲裁申请时效”是否可以参照法院诉讼制度中的中断、中止情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律师应避免出现因为超过期限而被不予受理的情况。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

(二)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2.3 仲裁与调解

2.3.1 足球行业调解的特点

与国内争议解决机构通行的以调解为辅助手段原则相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同样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出于对纪律处罚权威性的尊重,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拆分的,则各方还可以先就部分争议进行调解,并先行履行而并非影响到案件其余部分的审理。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在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以先行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由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争议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对达成和解的部分制作调解书,该部分调解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

2.3.2 调解书的效力

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在义务人怠于履行调解书的履行义务时,接受履行的一方有权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申请对其做出处罚。为此,律师在协助客户与对方达成和解后,除了为客户制作和解协议之外,还应当请求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裁决书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予处罚。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案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备案。

2.4 仲裁协议

2.4.1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较于商事仲裁中可定制程度更高的仲裁协议,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认可的仲裁协议内容较为简单,通常仅需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即可。而由于《仲裁规则》中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则、仲裁语言、开庭地、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首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承担等细节事项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意对此进行特别约定。

2.4.2 仲裁协议的异议

尽管《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不能履行,建议在答辩期限内提出。而实际上,仲裁庭在第一次听证结束前都会听取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发表的意见。

2.5 通知与送达

2.5.1 材料提交形式与内容

关于仲裁的任何通知、文件和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快递服务、任何一种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进行递送或者发送,或者通过其他任何能提供送达记录的方式进行递送。

律师应注意,应确保其提供的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可以被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有效送达。由于目前中国足协尚未采用类似法院公告送达的方式,为避免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权利被损害,在无法查明仲裁通知是否可以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将很有可能被延长。

2.5.2 网络仲裁平台

自2017年底起,中国足协在其官网上开通了网上仲裁平台。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提交仲裁申请、答辩文书、证据材料,以及接收仲裁通知等参与仲裁程序。

在当事人需要申请仲裁、答辩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仲裁程序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使用其主体信息注册自有账号,然后在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对应的板块中提交和接收相关文件。

此外,律师须应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号,在提交注册信息的3-4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此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编辑相关案件中代理人信息的方式,在平台上将律师添加为代理人。

(截止本操作指引截稿的2018年11月29日,中国足协仲裁平台暂时无法使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可以通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立案专用电子邮箱zgzxzcla@163.com提交相关文件。)

2.6 仲裁庭组成

2.6.1 仲裁庭的产生

与我国民商事仲裁程序不同的是,当事人不可以在中国足协仲裁程序中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任程序和仲裁员的资格等事项。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在以往案件中的组庭方式,仲裁庭由仲裁委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构成。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决定受理后10日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中指定包括首席仲裁员在内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6.2 回避程序

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任何仲裁员必须始终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得有任何为当事人代言的行为。

通常而言,在商事仲裁中待认仲裁员在获得正式提名之前,应当将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向提名方进行披露。但是由于当事人不可以在中国足协的仲裁程序中指定仲裁员,因此律师应在收到案件受理及组庭通知书时留意仲裁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引起回避请求的事实和附上相关证据。

任何当事人均可对被提名的仲裁员提出质疑,但应当遵守时限的规定,除非在指定后才得知相关情况。对仲裁员的质疑应通知仲裁机构,一般还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回避申请,说明引起回避请求的事实,并附相应证据。申请应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

仲裁员应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应否回避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2.7 仲裁程序

2.7.1 文件格式要求

(1)仲裁申请书格式要求

仲裁申请人应当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写明其性别、所属单位、职业身份、当年注册情况;

-仲裁依据;

-申请的具体请求;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若申请人为法人的,则应在仲裁申请书每页加盖骑缝章并于最后一页加盖完整公章。同时法人申请人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提供至少5份副本,若被申请人的人数多于1方的,则申请人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还应按照就每多1方提交额外副本。

(2)仲裁答辩文件格式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逾期不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代理人文件格式要求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允许当事人委托不超过2名代理人,可以是执业律师也可以是俱乐部工作人员(若当事人是俱乐部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其中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类型(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授权期限等有关内容。

2.7.2 修改

通常而言,当事人可以修改仲裁请求、答辩意见或者其他陈述;但仲裁庭考虑到当事人进行修改将延误审理,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因任何其他情况而认为不宜允许修改的除外。

在以往仲裁案件中,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国足球仲裁委员会要求或者需要增减修改的,仲裁庭会在开庭时或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允许当事人进行修改。律师应当注意。

2.7.3 临时措施与中间裁决

在国际足球行业中最为广泛运用的临时措施就是临时注册,中国足协在《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有着同样的规定机制。简言之,新协会在签发球员转会证明索要函后15天内没有收到答复的,运动员可以向中国足协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注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截止本操作指引截稿之日该机制还未能在中国足协实施。

根据中国足协仲裁委以往审理的案件判断,《仲裁规则》中对于中间裁决的表述应指仲裁庭单独就有关仲裁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做出的裁决。举例而言,仲裁庭就其对于争议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是否需要针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等程序性问题的决定属于仲裁庭的中间裁决。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争议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对达成和解的部分制作调解书,该部分调解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2.7.4 开庭审理

仲裁庭审理案件基本上以开庭审理为主,并且会在开庭前通过书面和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延期开庭,如遇行程安排冲突的,应当及时向仲裁庭说明,并提交行程信息。

仲裁开庭为非公开审理,若在当事人和代理人之外还需要其他人员参与听证的,应当事先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授权委托书、参与听证人员的身份信息。仲裁庭将决定是否允许其他人员进行旁听。

原则上,所有会议和开庭均不公开进行,任何开庭过程、记录、笔录或者文件均要保密。若当事人或代理人违规对外披露保密信息的,则有可能受到中国足协有关部门的处罚。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视案件的不同案情,采取开庭方式审理,也可以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除仲裁参与人外,其他人不得参加。

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到庭参加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到庭,并于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庭的,应当至少有一名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其本人应当到庭。

2.7.5 证据

每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仲裁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且应当在开庭时提供有关证据的原件。若当事人希望以证人证言形式作为证据的,应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并尽量安排证人出庭提供证言。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候,仲裁庭均可要求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出示文件、证物或其他证据。并且,仲裁庭有权就所出示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作出决定。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其申请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义务。

因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纪律委员会应当对其处罚的依据负举证义务。

负有举证义务而不能举证者,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2.8 裁决与执行

2.8.1 裁决

针对纪律处罚不服而申请的仲裁案件,应于仲裁程序开始(即,仲裁受理通知发出之日)3个月内作出;其他案件,应于6个月内做出。同商事仲裁一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做出裁决:

(一)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二)其他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鉴定、公告、公证、送达、通知、调解等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决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将延期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2.8.2 执行

对纪律处罚不服而申请的仲裁案件,仲裁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罚的执行。即,若运动员被处以停赛的,那么在裁决做出前仍无法上场进行比赛。

与商事仲裁不同的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调解书无法通过人民法院等司法途径执行。在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裁决或调解书内容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申请对义务人做出纪律处罚。

参照条款: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裁决书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予处罚。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案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在裁决前,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足球行业工作合同篇

3.1 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的规定, 足球俱乐部应与球员、教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工作合同, 并且工作合同中应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1)合同甲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合同乙方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伤病防护及医疗;

(9)合同延续、终止与解除;

(10)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律师工作提示】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两种, 其中, 职业球员指与俱乐部签订了书面的工作合同,并且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大于实际支出的球员。因此, 本部分所称“球员”均指职业球员。

3.2 适用规定

合同各方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和相关赛事现行及更新的章程、规程、条例、规定及各项相关决议。

3.3 主要权利义务

工作合同中应对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针对各自角色的不同, 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等各方各自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1)俱乐部的主要权利包括组织球队训练、比赛及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活动的权利。依法依规对本俱乐部球员进行管理的权利等;俱乐部的主要义务包括俱乐部应为球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等;

(2)球员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俱乐部训练、选拔、比赛, 接受教育及培训, 和转会、租借、退役等权利; 主要义务包括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竞技状态,按照球队要求充分发挥训练和竞技水平;

(3)教练员的主要权利包括按俱乐部规章制度和要求执教球队训练、比赛及管理与之相关的工作及生活; 主要义务包括带领球队取得良好的成绩;

3.4 重点内容

(1)报酬: 包括常规工资(如周薪、月薪或年薪)、奖金(与出场时间及表现,训练及服从球队管理等表现挂钩的奖励)和其他收入(如出场费、广告费等);

(2)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及其他福利(包括休假或带薪假期等);

(3)球员因工伤、执行各级国家队任务期间负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时的薪酬数额及履行方式;

(4)球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其在医疗期间内的工资和治疗费用的数额及履行方式;

(5)球员与俱乐部球队相关的特定开销的报销;

(6)合同中应明确款项支付的货币种类、截止日期及支付方式, 以及相关税费的缴纳方式;

(7)合同中应规定当俱乐部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报酬变化的数额及履行方式, 如升降级、被取消注册资格、破产或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8)合同中俱乐部和球员应在球员的肖像权开发事宜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载明;

(9)为球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条件方面主要包括:

9.1 提供符合中国足协相应赛事要求的食宿条件;

9.2 提供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赛事规定执教资格的教练员;

9.3 提供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赛事规定训练场所和辅助设施;

9.4 提供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赛事规定的训练、比赛器材和装备;

9.5 为青少年球员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便利, 保障球员接受教育的权利;

9.6 提供负伤或患病期间的治疗安排并承担超出球员保险金报销范围部分的治疗费用(应体现在合同双方约定内容当中);

9.7 妥善保存、与球员本人共享伤病(包括上调国家队期间的伤病)及医疗记录。

【律师工作提示】

如果俱乐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球员的工资, 将有可能导致球员拥有正当理由解除工作合同并且要求俱乐部承担违约责任。

3.5 球员重要事项

球员在签订合同前应知晓的行业及俱乐部合理要求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

(1)服从俱乐部训练、比赛及生活管理, 按俱乐部要求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2)按俱乐部规定进行医疗检查、身体监测、防疫等, 应及时向俱乐部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状况, 如严重影响训练或比赛的, 应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

(3)按俱乐部要求对伤病进行诊断和治疗。除紧急情况外, 在未通知俱乐部队医的情况下球员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4)按俱乐部要求参加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和广告等商业活动;

(5)未经俱乐部同意,不得参加非本俱乐部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 不得擅自参与其他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

(6)外出集训、比赛期间, 应服从俱乐部的食宿、交通等安排;

(7)球员入选各级国家队, 应按国家队要求参加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 并向俱乐部汇报工作生活情况;

(8)球员应为俱乐部保守秘密, 不得违规泄露训练、比赛技术信息及商业秘密;

(9)严格遵守国内外反兴奋剂相关规定, 严格按要求接受药检, 不服用或防止误服违禁药品;

(10)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操控比赛、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俱乐部及职业联赛声誉的活动;

(11)未经俱乐部书面同意,不得代表第三方参赛或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训练或其他官方活动, 并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合同执行的协议。

3.6 合同期限

工作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律师工作提示】

球员的职业生涯与其他多数行业的劳动者的职业生涯的长度和发展规律都有显著区别, 因此, 工作合同的最长期限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如果球员年龄不满十八岁 (但至少要年满十六岁), 则其签署的工作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7 合同解除

工作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或者在特定的情形下, 单方解除。

在球员存在隐瞒重大疾病, 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或非因工伤病, 医疗期满后不能再参加足球训练和比赛;或严重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比赛纪律或球员义务; 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 对俱乐部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履行与本俱乐部的合同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俱乐部提出而拒不改正; 或球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 俱乐部拥有单方解约的正当理由。

但在如下情形下, 俱乐部不得单方解除工作合同: 球员在俱乐部工作期间可能患有足球职业伤病, 在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内的;球员因为俱乐部工作而患有足球职业伤病或因工负伤, 在合同期内的; 以及球员患病或负伤, 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在俱乐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 或出现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情况; 或未依法或按合同约定为球员办理保险;或对球员进行侮辱、体罚、殴打或逼迫球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或俱乐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球员权益等情况下, 球员拥有单方解约的正当理由。

3.8 解除补偿

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赔偿或补偿金额, 可由双方在工作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未作约定, 则应按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工作提示】

如果工作合同的一方是外籍球员或教练员, 发生与工作合同有关的争议后, 争议一般将提交国际足联解决,届时,一方违约解除工作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很可能是合同的剩余价值, 即根据工作合同的约定, 计算至工作合同原期限届满之日的所有报酬中尚未支付的总金额。

3.9 争议解决

工作合同中应约定,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 应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工作提示】

工作合同虽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程序另有规定,但足球行业的球员和教练员的工作与其他一般行业从业人员相比较, 具有很多特殊性, 这些特殊性是因足球运动和职业足球产业自身的特殊需求和规定而形成的,例如,球员和教练员的身份注册制度、球员的转会制度、足球联赛的赛制、足球球员的竞技状态变化规律等等。

另外,中国足球协会是足球行业的自治组织, 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其职责包括了管理各类全国性足球竞赛,制订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对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协的章程、《足球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足球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因此,中国足球协会具备规范和强制实施与工作合同相关的事宜的职权和能力。

所以,在中国足球协会有明确规定, 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与工作合同有关的争议的仲裁的情况下, 在工作合同中不宜作其他约定。

如果是涉及到外籍球员的工作合同, 争议解决机构一般则是国际足联,亦可直接约定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约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为上诉机构或普通仲裁机构的情况下, 建议约定仲裁地点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以便减少仲裁成本。

3.10 合同签署

合同双方应在正式场合各自在合同每一页上签字、按指纹、盖章, 甲方应加盖骑缝章, 并且注明合同的签署时间和地点。如果球员是未成年人,则其父母(监护人)须在合同上签字、按指纹。

3.11 合同备案

经双方签署的工作合同以及该工作合同的任何补充和变更均须提交中国足协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合同的任何部分, 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将不被承认和保护。

【律师工作提示】

尽管工作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以该合同在中国足球协会的备案为必要条件, 但中国足球协会对该合同的承认和保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双方在工作合同下的利益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

另外,在备案的工作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其他协议取代经备案的工作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规定的行为属于订立“阴阳合同”,未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不但无法获得中国足球协会的支持, 而且这种行为还可能被视为弄虚作假行为而遭受处罚。

执笔:吴炜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胡楠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褚若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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