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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1号【发布日期】2019.01.07【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当前经济运行变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现提出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本市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受市场因素影响出现亏损、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本市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计算的本市2018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作用。完善本市政策性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进一步发挥其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高风险容忍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和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单户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效应。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减轻融资成本负担。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四)积极发展创业载体。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满足更多创业群体的入驻需求。培育优质众创空间,引导各类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级,提高入驻实体的创业成功率。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服务成效评估工作,对达到相应评估等级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积极发展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适应青年大学生需求的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将见习期限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组织失业青年等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参加见习做好就业准备,增强实现就业的能力。对见习学员和见习带教老师,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并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合格人员可按照其实际培训费用,给予100%培训补贴;培训项目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区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不受参加失业保险年限限制,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相应培训费补贴。企业集中组织在职职工开展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市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规定,给予实际培训费用60%-80%的培训费补贴。同时,全面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组织技能岗位新招用员工或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做好常住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常住人员失业后可按照规定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本市就业创业服务和本市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合理确定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医保局)

(十一)加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元旦春节一次性补助、临时价格补贴等生活补助政策,提升困难群体获得感、满意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加强综合施策、精准帮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本市稳定就业会商协同机制的作用,统筹推进本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就业形势的分级预警和应对机制,多措并举,确保本市就业局势平稳。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形势监测,组织开展本地区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因地制宜、千方百计确保就业稳定。各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困难企业范围的界定,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实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用工指导。加强对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引导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用工制度,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积极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措施到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服务措施,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要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加强实名制管理,做好跟踪帮扶工作。要优化流程,简化操作,强化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规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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