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漕泾热电、天然气发电厂和化学工业区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2元/立方米。一般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降0.03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 
用户分类 | 
				调整后 |  
				| 
漕泾热电 | 
				2.45 |  
				| 
天然气发电厂 | 
				2.45 |  
				| 
化学工业区 | 
				2.70 |  
				| 
一般非居民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3.17 |  
				| 
120-500万立方米 | 
				3.65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82 |  
二、上述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