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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7号【发布日期】2018.02.28【实施日期】2017.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附件2:2017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3:2017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附件4:2017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7241

因公

7046

因病

6826

二级

因战

6629

因公

6339

因病

6143

三级

因战

5950

因公

5659

因病

5372

四级

因战

5075

因公

4691

因病

4400

五级

因战

4183

因公

3740

因病

3486

六级

因战

3284

因公

3071

因病

2667

七级

因战

2570

因公

2375

八级

因战

1888

因公

1759

九级

因战

1638

因公

1403

十级

因战

1294

因公

1144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625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5962

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5121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480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447

病故军人遗属

360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2017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孤老)

4568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4225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3606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312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2017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参战退役人员

1075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

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

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07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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