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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2.28【实施日期】2018.02.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化发展,完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做市商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建立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26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制度等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6〕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8〕6号)、《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金交发〔2013〕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询价市场是指市场参与者以双边询价方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是指经上金所核准的参与机构,通过上金所指定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上金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五条 做市商分为正式做市商和尝试做市商。做市商数量和组成结构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扩容、调整。

第六条 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获得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公开双边报价资格;

(二)可获得参与黄金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三)可获得在黄金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四)可获得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的交易成本优惠扶持;

(五)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正式做市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上述权利,同时还享有开展黄金询价市场远期价格曲线报价业务的权利以及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做市业务,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连续提供买、卖双边价格,所报双边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双边报价价差应处于合理范围;

(三)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诚实交易,不得虚假报价,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定期报告本机构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运行和做市情况;

(五)上金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首先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具备如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取得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一年(含)以上;

(三)在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排名在前25名(含)以内;

(四)具备健全的黄金询价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上金所认定的黄金交易员相关资格的合格黄金业务交易人员以及相应的风控和清算岗位;

(六)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一年内,黄金市场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需以机构正式发文形式向上金所提交申请报告,并由上金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做市业务的计划和策略、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配套情况以及黄金询价市场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建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尝试做市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发〔2014〕22号),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上金所备案在银行间黄金市场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机构自动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第十一条 上金所综合如下因素,在做市商候选机构中遴选正式做市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一)开展尝试做市业务一年(含)以上;

(二)尝试做市业务考核评价表现排名情况;

(三)机构所属类型的代表性情况;

(四)开展尝试业务期间,没有违反做市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违规记录;

(五)上金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上金所综合如下因素,在做市商候选机构中遴选尝试做市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一)该机构对我国黄金市场的综合贡献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该机构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排名;

(三)遵守黄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合规性情况;

(四)上金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黄金询价市场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切实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得虚假做市;

(三)加大黄金询价市场相关业务综合授信支持,扩大可交易对手范围,提高做市业务市场影响半径;

(四)加强与上金所认可的市场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五)积极参与黄金询价市场创新业务,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六)正式做市商应积极参与黄金询价市场远期价格曲线报价,完善黄金询价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含)内,向上金所提交上一季度本机构在黄金询价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的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前25个工作日(含)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本机构上一年度在黄金询价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的报告,并抄报上金所。

第十五条 上金所根据做市商相关考核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有关原则,制定《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做市商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上金所制定或修订《指标体系》,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上金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执行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做市商进行月度、季度、年审考核评价,具体按照《指标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做市商资格实行年审制。做市商资格年审周期为两年一次,上金所根据做市商在年审考核周期内的得分以及市场扩容需要,按照以下规则对做市商资格执行年审调整,上金所另有其他扩容、调整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正式做市商调整。正式做市商年度考核得分在所有正式做市商中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得分的80%,则被下调为尝试做市商,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递补为正式做市商;否则,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增补为正式做市商,正式做市商不做下调。

(二)尝试做市商调整。尝试做市商考核得分最后一位,若得分低于尝试做市商平均分10分以上(条件一),且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低于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的80%(条件二),则被调整为做市商候选机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递补为尝试做市商;若仅触发条件二,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增补为尝试做市商,尝试做市商不做下调。

上金所应将年审结果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做市商资格发生调整的,上金所应在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第十八条 上金所对每一年度做市表现优秀及进步较快的做市商给予综合以及单项表彰,并通过上金所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九条 做市商有如下行为的,上金所可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暂停或取消做市商做市业务资格。

(一)单独或串谋影响市场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正常水平,经上金所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多次发生严重的交易违约行为,对市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上金所认定的其他不具备做市商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拟放弃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金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上金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该机构转为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一般参与机构,其做市商资格根据市场表现由其他机构顺位递补。

第二十一条 上金所会同交易中心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要求,持续完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所使用的外汇交易系统有关功能,为做市业务的日常运行及考核评价提供技术及场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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