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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18]2号【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4.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以下简称“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

第三条(制定原则)

在确保城市防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应坚持旱天不放江、雨天多截流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有效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会同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全面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行政区内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复核,以及区域内气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监督和管理;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具体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报告制度)

(一)当实施配合放江或检修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电话报告,并在每季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季度配合(检修)放江汇总表;

(二)截流设施因改造、维修、更新需要减量50%以上运行一周或停止运行超过72小时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三)当发生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电话报告,并在年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年度突发事件放江汇总表;

(四)当发现泵站排放口发生旱天隐性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五)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定期将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和报告表等上报所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水务局。

第六条(考核方式)

参照排污许可证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每年度组织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工作的考核;按照试点、推广、正式执行三阶段推进实施,分截流与放江两种方式、旱天和雨天两种类型实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放江量、截流量和报告表等事项,其中清淤记录、放江量和截流量是考核的重点,并逐步向泵站集水井日常水位考核过渡。

关于雨污混接改造工作的考核参照市水务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考核等级)

考核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在80(含80)~90分之间的为良好;在60(含60)~80分之间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信息公开)

考核结果纳入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责任追究)

发现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Ⅲ级的预抽空放江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

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责任追究等,并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工厂、物业、管委会等单位所管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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