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规[2018]16号【发布日期】2018.04.23【实施日期】2018.04.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遗体的运输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遗体市内运输、市内运往外地、外地运入市内、本市运往境外、境外运入本市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市遗体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合部门)

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承运和承办机构)

本市各殡仪馆是遗体运输的承运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输。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是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遗体运输的承办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均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第六条(遗体市内运输)

本市市民死亡后,其家属凭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运输手续,遗体由殡仪馆殡殓专用车接运。

第七条(遗体运往市外)

外省市居民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其死亡地或生前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运输手续。

第八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外国人的遗体运输)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向其死亡地或生前居住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遗体运输手续。

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报死亡,凭公安部门开具的《外国人死亡证》,到上海办事处办理遗体运输手续。

第九条(遗体境外内运)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遗体,从境外运来本市安葬或者在本市稍作停留再运往外地安葬的,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凭死者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防腐证明、入殓证明,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到上海办事处办理遗体运输手续。

第十条(严禁市内外运或市外内运的情形)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染,对高度腐败的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的遗体,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境外,或从外地、境外运入本市。

第十一条(遗体出入境)

死者亲属需将遗体运出境外或运入境内,必须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遗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关于换发遗体入出境有关证件的通知》(民发〔2010〕158号)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卫生防护)

遗体运输须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9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