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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沿口绿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成功举办,同时进一步提升本市高架沿口绿化的景观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绿化基金投资的高架沿口绿化项目。

浦西高架主要为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沪闵高架、内环高架及延中立交、延西立交、沪青平立交、漕溪北路立交、虹梅立交、鲁班路立交、天目路立交、共和新路立交和虹桥枢纽节点,共更新高架沿口绿化约15万箱。

浦东主要为内环高架及龙阳路立交、张江立交、罗山路立交,共新设高架沿口绿化约5万箱。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是绿化基金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基金的统筹协调、资金拨付、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绿化市容局是高架沿口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高架沿口绿化方案审查、技术指导、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监管、后续日常养护标准定额制定等工作。

市交通委是高架沿口绿化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架沿口绿化建设期的日常管理、检查、推进工作。

市路政局、浦东新区等设施权属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立项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参照市级城市维护整治类项目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市绿化市容局进行一阶段审批,并抄送市住建委。

第五条 工程管理

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合同信息报送,竣工验收等必要手续。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内容变更、资金变化,需书面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市绿化市容局商市住建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建成维护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由实施主体组织验收,沿口绿化上高架前30天组织一次预验收,沿口绿化上高架二个月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一年质保期后组织项目验收,绿化成活率达到98%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档案资料完整,并办理移交手续。

中心城区高架沿口绿化按照设施归属,由市路政局和浦东新区负责建设后养护。

第七条 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用款申请,送市绿化市容局审查后,由市绿化市容局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比例为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拔付合同款6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合同款30%,项目验收结束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移交手续后拨付尾款。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实行财务监理制。财务监理(审价)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委派,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项目竣工后由市住建委组织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责任追究

项目单位、管理部门以及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市有关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资金、劝诫或限制其参与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实行期为2018年7月25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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