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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精神,为推动本市民防科研创新,提高民防科研水平,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民防建设中的应用,依据国家人防办科研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民防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防科研工作贯彻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市民防科研规划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鉴定、成果推广、专家库、经费与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防科研是指人民防空与民众防护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管理本市民防科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完善民防科研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民防科研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民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四)组织民防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五)组织民防科研项目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检查监督民防科研项目进展推进;

(七)组织协调向国家人防办、市科委等部门推荐民防科研项目;

(八)组织协调其他的科研管理工作。

科技宣教处是市民防办科研职能部门,承担民防科研具体管理工作。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民防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报年度科研项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民防科研项目;

(三)接受市民防办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科研规划和选题指南

第六条 市民防办负责编制民防科研规划,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防科研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民防科研发展的背景分析;

(三)民防科研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民防科研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重点任务;

(五)规划所需保障措施。

民防科研规划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第七条 市民防办依据国家人防办年度科研选题指南和本市民防科研规划,结合工作重点和实际需求,于每年5月底编制下达本市年度民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应体现“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需求性”原则,项目成果应用有利于提升民防建设水平;

(二)项目属于重点支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领域,对民防建设技术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

(四)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技术创新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六)涉密项目符合保密要求。

第九条 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市民防办业务处室、各区民防办及各单位依据年度民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和立项基本要求确定科研选题,于当年6月底向市民防办上报《民防科研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市民防办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于当年8月底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方案)评审,形成《民防科研立项评审意见》(见附件2),并通知申报单位;

(三)通过立项(方案)论证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结合预算编制申报或筹集经费;

(四)市民防办于翌年一季度根据科研项目经费落实情况,下达年度科研计划及任务要求。由市民防办财政经费保障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同时下达《民防科研任务书》(见附件3)。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任务及时组织开题论证,细化研究内容和进度、明确人员分工、确定技术路线等,填写《民防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见附件4)。

第十一条 项目开题应组织专家评审。开题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专家组织实施,重点审查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是否符合科研任务要求。开题报告应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民防办应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监管、检查。

(一)民防科研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

(二)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民防科研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

(三)市民防办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定期或随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市民防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五)延期一年以上;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研究能力;

(二)研究成果与科研任务书或科研计划严重不符;

(三)第一次科研项目鉴定未完成科研任务,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间内仍不能完成。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终止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研究项目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五章 项目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鉴定条件:

(一)完成《民防科研任务书》或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任务指标;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可靠,成果权属无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鉴定的基本内容:

(一)《科研任务书》或科研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项目的创造性、创新性、进步性;

(三)与国内外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比较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或者在相应学科领域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四)成熟程度、实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六)其他要求鉴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鉴定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向市民防办提交《民防科研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5)、成果摘要、技术资料等有关文件,书面提出科研项目鉴定申请;

(二)市民防办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鉴定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批准、通知申请单位,适时组织项目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市民防办根据项目所属专业,选取专家(鉴定专家优先从市民防科研专家库中选取,不得为被鉴定单位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聘请的专家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

(四)鉴定会通常按照项目组汇报、专家质疑、研究讨论的程序进行,根据需要安排现场实地查看环节。鉴定专家形成鉴定结论时,被鉴定单位人员应回避;

(五)鉴定委员会根据被鉴定项目需要鉴定的内容、技术资料、有关证明和全体鉴定专家的意见,经讨论协商形成鉴定结论;

(六)根据鉴定结论,由市民防办向被鉴定单位下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6)。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市民防办定期编印成果摘要汇编,发布民防科研成果信息。

第二十条 承研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民防科研成果由市民防办组织在全市或者局部范围内推广应用。对应用效果明显的民防科研成果,推荐参加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举办的科技成果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市民防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采用和应用市民防办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预算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市民防办所有。鼓励研究单位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归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了国家安全利益和民防建设需要,市民防办可无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防科研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表。民防科研成果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积极鼓励科研、设计、施工、设施设备生产单位等社会机构自筹经费参与民防科研活动。民防科研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除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办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外,鼓励自筹经费开展民防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算项目科研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外部协作费和科研业务费等。各项费用具体构成和界定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科研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财政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预算项目,市民防办停止拨付经费。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将剩余经费归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遴选、成果汇编、交流协作、档案整理等相关科研管理经费纳入市民防办预算管理。

第八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三十条 市民防办建立市民防科研专家库。委托市民防科研所承担专家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专家遴选、信息审核与更新、专家选取及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民防科研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民防教学、科研、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能力,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热心民防科技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民防各种评审、鉴定、咨询等活动。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参与科研计划审查、立项论证、项目鉴定和其他科研相关工作。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聘期通常为4年,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终止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九章 科研协作

第三十三条 完善以市民防科研所为主体,相关设计、研究、教学等单位参与的民防科研队伍建设;逐步构建市区联动、研用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民防科研协作体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民防系统科研交流制度,积极开展民防学术及成果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民防科研单位之间以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共同发展。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科研项目档案,规范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书、论证材料、任务书、合同、鉴定证书、研究大纲及经费使用情况、工作计划、计算书、试验记录、设计图纸、图片、声像资料、试验及技术总结、综合研究报告以及有关的请示、批示、纪要等。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和完成后,所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完成并鉴定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民防办提交所有归档资料。

第三十八条 凡不能按时归档或归档不全的科研项目,其成果不得申报登记、鉴定和奖励。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鼓励研究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军队、市有关部门申报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四十条 市民防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取得国家、军队及本市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获奖单位以及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执行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市民防办将在3年内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民防〔2009〕13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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