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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08.01【实施日期】2018.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交割、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和黄金ETF等业务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实物账户体系

第五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六条 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分为交割品种和保管品种。交割品种为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为不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相关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实物账户分席位登记交割,同一会员或客户在不同席位下的库存独立使用。

第八条 实物账户分为未分配账户和分配账户。未分配账户的实物不按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按重量交割,不指定到条块。分配账户的实物指定条块交割。黄金和铂金交割品种为未分配账户,白银交割品种为分配账户。

第九条 未分配账户包括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剩余库存是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买入货权是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分配账户的实物统一记入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竞价交易、定价交易、询价交易等合约交割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第三章 实物交割

第十一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GB/T4135-2016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二条 交易所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关系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及交割品种对应表》(附1),交割品种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用于主板合约交割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用于国际板合约交割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十三条 交易所设立指定仓库为交易所实物交割及会员、客户实物仓储业务等提供相关服务。

指定仓库分为主板指定仓库和国际板指定仓库。主板指定仓库为国内会员及客户提供实物仓储及出入库交接服务。国际板指定仓库为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提供实物仓储、出入库交接、代理入境申报、代理出境申报服务。国际板指定仓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境、会员及客户通过国际板进口实物等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1千克金锭、3千克金锭、金条入库时实行“择库存货”原则,出库时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实行“择库取货”原则,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只能从原存入指定仓库取货。

12.5千克金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深圳、上海。

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北京、 上海和深圳。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济源和深圳。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可以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实物存取地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 1千克金锭、3千克金锭、金条、现货即期合约交割的Ag99.99银锭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白银询价由买卖双方逐笔一对一交割,交易所不负责调运。

第十六条 对于现货实盘合约,实物交割时间为成交时间,实物交割量为买入、卖出成交量;对于现货即期合约,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对于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时间为交收申报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交收申报成交量及中立仓申报成交量;对于定价交易合约,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对于询价交易合约,实物交割分为日终与实时两种,实物交割时间和实物交割量根据相关询价交易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所日终实物交割顺序为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其中,现货即期合约实物交割顺序为Ag99.9、Ag99.99;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顺序为Au(T+D)、Au(T+N1)、Au(T+N2)、mAu(T+D)、Ag(T+D)。交割顺序在前的合约所得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 会员或客户应当确保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在结算前备足结算所需的资金或实物。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会员或客户未能在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上备足资金或实物,导致实物交割失败的,交易所有权认定其违约。

第十九条 发生实物交割违约,交易所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并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收终止。

第二十条 对双边信用型询价交易,上述违约处理条款不适用,违约交易由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最小交割量为1手,并按1手的整数倍交割。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最小交割量为15手,并按15手的整数倍交割。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黄金、铂金实物交割时,按成交流水先剩余库存账户,后买入货权账户逐笔扣除实物。多个剩余库存账户有实物时,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白银实物交割时,交易所系统根据银锭块号代码升序原则扣除卖方会员及客户库存。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客户、国际会员及客户不可参与铂金及白银实物交割。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客户不可参与白银实物交割。实物交割的询价交易按照交易双方约定自行开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结算后,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查询核对“库存结算单”。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视为确认。

第四章 入 库

第二十六条 入库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第二十七条 国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入库资格需经交易所批准。经交易所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给定的额度内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国际会员及客户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国际会员及客户入库资格申请流程参见附2。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交易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对于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金锭、金条、铂锭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开展进口金锭、金条、铂锭业务的国内会员及客户、具备国际板指定仓库入库资格的国际会员及客户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附3)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员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三十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原件(附4)、USB-KEY(仅国内会员需提供)、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客户的实物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完成。

第三十一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入库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指定仓库应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入库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银锭为±1克(含)内。

第三十二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五章 出库

第三十三条 出库指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第三十四条 国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主板交割品种。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

国际会员及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实盘合约、实时交割的询价合约,成交后即可申请提货;参与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日终交割的询价交易合约,交割日日终结算后可以申请提货。交易所日终结算过程中不能申请提货。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提取实物均为整条块,不切割,不互换。

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重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重量为3千克;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重量为12.5千克;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重量为0.05千克;0.1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重量为0.1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重量为15千克,以上交割品种的申请提货标准重量均须为最小提货重量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重量为3千克,提货标准重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标准重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或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第三十七条 客户的实物出库手续由会员代理完成。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填写提货申请单,明确提货人、提货人证件类型(国内会员及客户为身份证,国际会员及客户为身份证或护照)、提货人证件号码、提货仓库、提货标准重量等信息,同时输入提货密码。提取实物为租借借入的,提货类型为租借提货,需填写租借登记编号;提取实物为拆借拆入的,提货类型为拆借提货,需填写拆借过户编号;提取实物为其他来源的,提货类型为普通提货。

第三十八条 会员填写金锭、金条、铂锭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剩余库存账户的实物,交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会员填写银锭提货申请单时,必须选择提取银锭的条块号码。

第三十九条 申请提货当日指定仓库有实物库存且申请提货时间早于16:30的,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晚于16:30的,申请提货次日可提取实物。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申请提货当日指定仓库实物库存不足,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交易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交易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选择新的提货地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提货申请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销,若会员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在有效期后一交易日的日终结算时自动撤销该笔提货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的主板黄金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

第四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从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须向交易所和海关申报实物流向。

第四十三条 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原件(附5)、《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USB-KEY(仅国内会员需提供)、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会员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会员输入USB-KEY密码、提货密码,指定仓库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单。

第四十五条 会员对出库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六章 质押、租借、库存互换、黄金ETF等实物过户业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客户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可用于办理质押、租借、库存互换、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实物过户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质押、租借、库存互换业务时,参与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交易所的职责是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实物过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质押业务时,质权人为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银行,出质人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出质人应当对出质实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租借业务时,借出方须为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会员和客户获得借出业务资格需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条 库存互换指会员及客户间以各自持有的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进行对换。互换的实物只能属于同一实物大类,如黄金、铂金、白银。不同实物大类间不能互换。

第五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办理质押、租借、库存互换业务需由参与双方分别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具体按照各管理办法执行。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所办理黄金ETF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所负责办理投资者与黄金ETF间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及登记、托管黄金现货合约。具体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发生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赠与、继承、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协助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七章 费用

第五十四条 仓储费是指定仓库保管实物产生的保管费用。仓储费计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五十五条 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每个会员及客户收取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指定仓库支付。

第五十六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五十七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

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卖出:

(1)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2)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入库: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入库重量×仓储费天数

出库:

(1)交提出库: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出库重量×(仓储费天数-1)

(2)自提出库: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出库重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租借、拆借、库存互换、黄金ETF等过户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或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五十八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不包括当月31日),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3. 当月31日,仓储费天数=26

第五十九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运各指定仓库实物产生的费用。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十条 1千克金锭、3千克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节点为: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卖出交割;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买入货权交提出库;会员及客户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系统自动撤销交提申请单。银锭运保费计算节点为白银即期合约实物交割时。

第六十一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标准重量。银锭运保费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交割标准重量。

第六十二条 黄金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次日起撤单及系统到期自动撤单的,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会员及客户申请自提出库的实物不收取运保费。

第六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向指定仓库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出入库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六十四条 交割费是指参与实物交割的会员及客户向交易所缴纳的交割手续费。交割费计算公式为:交割费=交割费率×交割标准重量。

第六十五条 仓储费、运保费、入库费、出库费及交割费收费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附6)。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六十六条 客户办理席位销户前,应清空该席位下的实物库存,并结清在该席位下发生的所有实物费用。

第八章 溢短结算

第六十七条 溢短结算指交易所对实物溢短差重量用资金进行结算。实物溢短差重量指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金锭的实际重量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纯重,金条、铂锭、银锭的实际重量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称量重量。标准重量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基本重量。

第六十八条 实物溢短差重量分为入库溢短差重量和出库溢短差重量。

第六十九条 入库溢短=入库实际重量-入库标准重量。入库溢短结算时,根据会员及客户卖出的剩余库存重量占该会员及客户该交割品种卖出前剩余库存总量比例分摊。

第七十条 入库溢短结算顺序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

第七十一条 入库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入库溢短差重量=(卖出的剩余库存重量÷卖出前剩余库存总量)×卖出前未结算入库溢短

每个交割品种的未结算入库溢短在该交割品种库存清零时结清。

第七十二条 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及客户交提、自提。

第七十三条 出库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出库溢短差重量=出库标准重量-出库实际重量

第七十四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及客户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货实盘合约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入库溢短差重量×卖出日该现货实盘合约加权平均价;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入库溢短差重量×实

物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结算价;

定价交易合约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入库溢短差重量×合约成交日该定价合约结算价;

询价交易合约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入库溢短差重量×合约交割日该交割品种对应的现货实盘合约加权平均价;

出库溢短差重量金额=出库溢短差重量×出库日该现货实盘合约加权平均价。

第七十五条 若遇当日无成交,各品种及合约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计算。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中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铂锭、银锭重量均指毛重。

毛重指称量重量,纯重指毛重与成色之积。

第九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提取银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七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及金条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银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指定质检机构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七十九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十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海外试行版)》、《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品牌金条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认定准则》执行。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八十一条 USB-KEY用于会员和运输代理公司到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USB-KEY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和运输代理公司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会员和运输代理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办理USB-KEY。

第八十三条 USB-KEY有使用有效期限,到期前会员和运输代理公司可自行更新后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1470009\1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pdf' class='fjLink' target='_blank'>附:1.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及交割品种对应表

2.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入库资格申请流程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

4.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

5.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

6.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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