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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转载近期社会热点法治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信息查询

第十条 用户可以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用户可以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查询本市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地理位置及业务专长等信息,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业务专长、既往提供服务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用户可以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查询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时间、事由、处罚处分种类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设立知识库,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查询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识问答。

第十四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实时更新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信息,定期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信息,对于重要、热点信息,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五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根据用户使用习惯,提供网站、手机微信小程序、自助触摸屏等多元化查询渠道,完善便民服务方式。

第四章 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组织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为用户在线解答法律咨询。

第十七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对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面向用户提供法律咨询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咨询人咨询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告知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见产生法律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上海法律服务网、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引导咨询人合理采纳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保存法律咨询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咨询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志愿者每月用户满意度参评率不得低于90%,每月满意度不得低于90%。

第五章 办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开设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人民调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用信息查询等网上办事服务,用户可以根据上海法律服务网提示的办事流程在线(预约)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线申请法律援助的,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线预约人民调解的,收到预约申请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确定是否适宜进行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线上或线下调解。

第二十四条 用户在线预约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预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司法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对接“智慧公证”服务,提供用户预约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成绩公证、结婚证公证、房屋产权公证、驾照公证和营业执照公证等公证事项。对具备网上申请、办理条件的公证事项,上海法律服务网可以引导用户登录公证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线预约律师服务的,律师收到预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预约,接受预约的,应当在收到预约后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确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在线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对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为考生提供服务指引、在线报名、成绩查询、准考证查询打印、证书预约领取、证书信息查询、职前培训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不断拓展为民服务功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代表其机构或者个人,不代表上海法律服务网。上海法律服务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仅供用户参考,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下,上海法律服务网不承担法律责任。

用户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进行信息查询或者办理相关事务,与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产生民事纠纷的,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为用户提供电话投诉、来信来函投诉或者网上投诉等投诉建议渠道。用户对志愿单位或志愿者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的,由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结合自身需求与志愿者建议情况,可以在线下自主确定是否与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

用户因与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产生纠纷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注册及服务协议》和《隐私权政策》,在用户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前提供给用户,并征得其同意。

用户不接受《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注册及服务协议》的,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终止。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工作,保证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12348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遴选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 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矫正社工工作站等机构。

志愿者应当从志愿单位中选出。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市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人民调解协会和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单位承担。

第六条 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驻场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3年年度检查考核获得合格等次;

(二)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八条 驻场公证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

(二)有8名以上公证员;

(三)近3年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驻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

(二)有10名以上鉴定人;

(三)近3年年均业务量达到500件以上。

第十条 驻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

(二)有5名以上人民调解员;

(三)近3年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驻场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2年以上;

(二)近3年执业年度考核获得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二条 驻场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3年以上;

(二)近3年执业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驻场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3年以上;

(二)近3年年均业务量达到100件以上;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四条 驻场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近3年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度高;

(三)近3年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驻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具备社工师(助理)或心理咨询师(助理)等专业资质,社工督导优先考虑;

(三)近3年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上海法律服务网志愿单位和志愿者按照申请、审查、审核、核准、公布的程序进行遴选。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遴选的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主管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申请参加遴选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符合遴选条件的,受理申请的主管司法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报,并附上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参加遴选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司法局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候选名单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准,并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对拟选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市司法局应当制作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名录,并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会同市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服务质量等事项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其退出上海法律服务网:

(一)已不符合驻场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补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三)确有原因不能开展志愿服务,主动申请退出的;

(四)存在应当取消志愿单位或志愿者资格等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退出情况,及时补选志愿单位和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工作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参与市、区法律服务网和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及12348电话热线的志愿机构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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