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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规[2014]2号【发布日期】2014.01.15【实施日期】2014.01.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办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司法局决定:废止《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实施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共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已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即日起施行。

特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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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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