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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1.03【实施日期】2014.01.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式样附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申领临时号牌,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所有人是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

(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下载、打印)。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所有人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领、换领临时号牌的,2014年9月1日后办理。

八、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执行。2017年3月1日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2014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如国家、本市标准调整,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纳入产品目录的,其所有人可以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符合机动车标准,按照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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