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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财行[2014]3号【发布日期】2014.02.13【实施日期】2014.02.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调整为主管税务分局。

二、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2〕22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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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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