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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2004.02.12【实施日期】2004.02.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1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选票上应盖有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未盖印章的无效。

五、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如另选他人,在长方形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人员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前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作任何符号。书写选票需用钢笔或水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六、大会设监票人10人,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人组成,并从监票人中选出总监票人1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七、大会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开始时,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病、因事缺席不能参加投票的,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九、大会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常务主席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主持大会的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一、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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