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商服贸[2013]747号【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将服务外包企业的内部培训力量纳入到社会培训体系下,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实训基地认定工作,并委托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理实训基地的申报、评估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

2. 申报单位需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3. 申报单位近两年在工商、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专业条件和实训能力

1. 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外包实训的设施和场地及培训课程;

2. 申报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实训导师(带教老师);

3. 申报单位应建立实训管理制度和实训课程计划,及建立受训学员的档案信息和实训导师指导记录;

4. 申报单位上年度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比例不低于35%(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为准);

5. 申报单位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习协议,且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实习期为三个月以上),并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培训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申请,申报单位需提供由法人盖章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申请表》;

2.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实训能力情况表》;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 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核同意;

2. 需要评估的内容包括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与高校的实训协议、受训人员档案、考勤记录、实训老师指导记录和实训鉴定表等;

3. 经认定的实训基地,将在市商务委网站上公示,并由市商务委颁发“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证书;

4. 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八条 权利义务

1. 经认定的“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可优先享受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等相关政策。

2. 经认定成为实训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定期向培训中心报送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情况。

第九条 实训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视情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

2. 有偷税、骗税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被取消实训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得提交相关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训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见习、实习岗位,使相关人员能得到服务外包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施行。

附件:

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申请附表

表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申请表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