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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3]3号【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个别安排配套资金有困难的远郊区(县)可适当调整区(县)配套比例。

各区(县)应制定区(县)级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通过设立区(县)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等形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负责本区(县)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已经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各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和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区(县)。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有关部门须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规划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七)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引导资金的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县)有关部门应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至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项目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市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支持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负责对区(县)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区(县),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县),暂停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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