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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33号【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

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

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

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

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

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材料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

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非破损检测结果作为分部工程验收重要依据。

四、监理平行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部位的选取,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试样抽取、制作时,应有监理单位对检测试样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监理平行检测的取样和制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试样试件信息应经施工单位确认。

五、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不得低于原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且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

承担监理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监理平行检测合同应当按规定备案,并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七、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该批材料或工程按照不合格处置。对监理平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检测。

八、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组织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履职能力、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理平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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