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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后[2013]7号【发布日期】2013.05.13【实施日期】2013.05.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工作制度,确保有关工作有序开展,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督查”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创新实践。本办法所称的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工作,具体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本市高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课题研究、调研、宣传、专题培训以及对本市高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的明查和暗访工作。

第三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市教委对有关人选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一般为1年,由市教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发证,聘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经验;

(三)熟悉学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第五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教委委托,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暗访工作;

(二)参与高校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咨询和专项培训;

(三)参与开展高校食品安全工作专项调查和有关课题研究;

(四)承担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六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方式:

(一)明查。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教委工作计划,在市教委组织下,以学校自查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采用明查形式,应进行检查告知,现场出示聘书等检查凭证,检查内容要有记录。

(二)暗访。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工作计划和信访投诉情况,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采取飞行检查和暗查。采用暗访形式,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

(三)督办。接受市教委委托,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情况通报及有关信访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和复查。

第七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受市教委委托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应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明察暗访结束后,检查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并上报市教委。

第八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实行例会制度,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梳理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工作建议报市教委。

第九条 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对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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