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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13]33号【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案件、预防并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努力提高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目的,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底线,就是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第一大任务,就是要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目标,严格社区矫正的执法程序。

(一)规范调查评估,把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口关

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实施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重点把好调查关和评估关,不断提高调查评估的质量;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应由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负责,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原则;区县司法局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至相关委托机关,如果调查评估结果为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所附理由一定要正当充分。

(二)规范文书、人员交接程序,做好审矫对接工作

对于本市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切实推行“首接责任制”,即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执行文书后,应当先行接收,办理登记、宣告等手续,并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入矫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三个月后,可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不得以居住地或户籍地不在本区县、不适合在本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等理由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及时和相关法院联系,提出不适合在本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证据,明确要求法院将法律文书转到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并由其通知户籍地及时纳管。

(三)规范执法审批,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外出、迁居、进入特定场所等审批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行为奖惩、提请司法奖惩,要严格依据相关程序,做好奖惩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办案质量。

(四)健全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2013年内,各区县司法局应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完成社区矫正档案室建设,并为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层面,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逐步推行工作档案电子化。

二、规范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强化区县社区矫正执法职能

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对于确保区县司法局履行社区矫正的执法职责,规范社区矫正的执法行为,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推进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合理规划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设置。

(一)所有区县年内都要完成社区矫正中心建设

目前未完成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区县,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年内完成建设目标并投入实际运作。

(二)进一步优化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设置

矫正中心作为执法平台,要凸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让社区矫正人员自进入矫正中心开始就能直观地感受到自己是被监管的对象。社区矫正中心功能设置,首先要做到办公区域与执法区域适度分开。其次,执法区域要重点突出报到、宣告、集中教育、训诫、个别教育、电子监控和信息平台功能,各个功能区的布局和用色要与刑罚执行的特点相吻合。第三,要设立专门的心理测评室、档案室和检察官办公室。

(三)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为区县社区矫正执法平台的作用

已建成社区矫正中心的区,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及相关社会组织要全部进驻社区矫正中心,以确保中心的正常运作。社区矫正中心应发挥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

1.沟通联系窗口。社区矫正中心应成为区县司法局与有关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沟通联系和展示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面貌的窗口。

2.执法衔接平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收发、执行档案的整理与保管、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与登记全部在矫正中心完成。

3.宣告与集中教育场所。逐步推行在矫正中心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和集中教育的做法。待所有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建成后,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宣告和集中教育都必须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司法所已建的社区矫正宣告室,功能转化为司法所日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场所,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个别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周报到和月报到、矫正小组例会、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的宣告等。

4.社区矫正工作指导中心。对所有纳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应在做好登记宣告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心理测试、需求评估和重犯风险评估等工作,以此为基础,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重点对象的监管教育场所。对于司法所难于管理的、有重犯危险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人员,应逐步由社区矫正中心与矫正小组协同监管教育,以更好地发挥区县社区矫正中心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

三、规范矫正小组建设,夯实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

矫正小组是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载体和主要形式,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一)规范矫正小组的成员和职责

各区县司法局应指导司法所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通过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参加矫正小组各个成员的职责,社区矫正专职干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的作用,矫正社工在小组中要发挥好沟通、联络的作用,确保矫正小组正常运作。

(二)切实发挥好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矫正小组成员要参与社区矫正宣告,负责矫正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全程参与日常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与评估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程序的启动等工作。

(三)以矫正小组建设为着力点,不断加强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

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为契机,推进社工组织建设和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建设。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社工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不断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激发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做到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都有一位志愿者跟进帮教。

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升级改造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以更好地满足区县和司法所的实际需要,同时,积极与法院以及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争取年内实现社区矫正信息互联互通。各区县司法局应督促司法所及时准确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的录入工作,不得漏报、瞒报或延迟报送。

全面推广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的试用工作。对于经评估重犯风险高,居无定所、难于监管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各区县要及时通过电子监控,掌握其实时动态情况。要通过第二代电子监控终端的推广使用,进一步降低本市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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