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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3]639号【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本市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规范本市快递货运机动车辆管理,提升本市快递服务形象,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快递企业是指本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快件,是指快递企业揽收、投递、装载运输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快递货运机动车,是指专用于揽收、投递、装载、运输快件的货运机动车。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是指2吨以下的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

本办法所指的通行证,是指日间进入本市货运机动车禁行区域的货运车辆通行证,所发通行证由对应车辆使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快递企业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的相关工作,负责需重点扶持的快递企业的认定评估,并一次性提出快递业专用的、同步配发通行证的小型货运车辆额度需求总量,提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的发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快递企业机动车辆总数的1/3配发通行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

(一)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

(二)持有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快递业务量达到市邮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且纳入行业统计范围。

第五条(车辆条件)

相关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机动车行驶证所标识的车辆所有人与其所属快递企业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二)在用或新购置的小型货运机动车,必须符合上海市快递货运机动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三)配备车辆定位系统。

(四)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必须具有本市机动车牌照。

(五)具有本市统一快递行业标识和所属企业专用企业标识。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

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或者快递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办理由、上年度快递业务量、网点分布区域和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持证快递业务员比例、用于经营快递业务的货运机动车数量、合法诚信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记录等。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合规用车承诺书。

(五)带有本市统一快递行业标识和申办企业专用企业标识的申办车辆照片。

(六)如申办车辆系新购置的车辆,需提供新购置车辆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如系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七条(审核)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结合相关企业快递机动车运营表现历史记录,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结论。

第八条(不予认定的情形)

以下情况市邮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

(一)申请企业或相关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条款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申请企业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从事快递服务的。

(五)申请企业向其他企业、个人借用或转让车辆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使用要求)

取得小型货运机动车额度或货运机动车通行证额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资质认定期限)

快递企业申请货运机动车通行证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应当在通行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市邮政管理部门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企业在经本次资质审核认定获得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后,市邮政管理部门如发现该企业在原申请时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反安全合规用车承诺或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的行为,将其记入该企业快递机动车运营诚信记录,暂停该企业在一年之内申请资质认可的资格。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的行为,市邮政管理部门在以后对该企业进行后续资质认定评估时,按其违规车辆的数量,在总额度中予以永久扣减。

快递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获得通行证的快递机动车建立档案记录,并保留对应车辆的车辆定位系统行驶电子数据记录不少于3个月,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市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快递机动车辆运营报表制度,定期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二条(安全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快递车辆安全运行;快递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文明驾驶,规范操作,服从管理,安全行驶,确保快件安全。

第十三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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