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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文字号】沪工总法[2013]184号【发布日期】2013.07.31【实施日期】2013.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符合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隶属于街道(镇、乡)的新建工会组织,街道(镇、乡)总工会在批复同意成立工会组织时,同步发放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对该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工会组织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会组织,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工会组织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上级工会组织收到原工会组织撤销上报备案的证明;

3、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二)工会法人资格因工会组织合并等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原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工会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撤销原工会组织的批复;

4、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5、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收回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工会组织,应当在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别是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代码、编号继续延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确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由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印章格式,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5cm;各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并由市、区(县)二级工会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未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第二十条 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工会组织,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在发表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本级工会组织开具的遗失证明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所属工会组织申报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所有材料、收回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应配合工会组织统计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已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总数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实行免费登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工本费由市总工会统一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在2013年8月1日前已批准登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继续有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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