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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后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3]777号【发布日期】2013.08.07【实施日期】2013.09.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管理,依据《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3]14号)以及相关的行业和地方标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暂行)适用于《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规定年限内所有建成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

第二条(管理部门)

后评估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市推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负责具体实施。

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单位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要求)

(一)申请后评估的项目应履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并取得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

(二)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项目实际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应与项目报批时申报一致。

(三)分布式供能系统应按照《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115-2008)等规程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能量计量设备,单独计量分布式供能系统发电机组的燃气耗量、输出电量、余热产热(冷)量和余热利用设备补燃用燃气耗量等。

(四)配备的能量计量设备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标准的规定,经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并处于有效期内。

(五)分布式供能系统应具备运行数据监测与记录功能,以小时为单位记录相关参数,并生成记录表格。

(六)分布式供能系统应具备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条件,主要设备应开放通信接口,运行参数应传至监控系统储存。

第四条(后评估方法)

后评估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看、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后评估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分布式供能系统建成投运后三年内可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出后评估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系统图和项目的计量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一)。

(二)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收到后评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后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进行后评估。

(三)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现场查看或在线监测等方式对后评估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后评估运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交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数据应真实、全面、充分,符合后评估要求。第三方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后评估报告报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后评估报告包括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年利用小时数(见附件二),可根据需要评估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等。

(五)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将后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发展改革委。

(六)经后评估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规定申请补贴,享受有关补贴政策。

第六条(附则)

(一)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

(二)项目单位应对申报设备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项目单位提供不实数据,取消该单位享受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市建设交通委承担后评估费用,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应在网站上及时公布后评估进展情况。

(五)本实施细则(暂行)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暂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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