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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交水发[2013]584号【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我国战略需要和任务。要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先行先试,丰富拓展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内涵,经过2-3年的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地发挥创新驱动、示范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升级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开放水平。

1.放宽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出资比例突破50%的限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业务。港澳台商比照执行。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2.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港澳台商比照执行。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3.与金融、贸易等领域扩大开放做好融合。充分利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开放政策与创新做法,做到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着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交易、咨询、海事仲裁、港口物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4.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探索建立航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航运服务业对外开放。不断探索航运领域政策和制度创新措施,充分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竞争力。

(二)创新航运政策。

5.创新多港区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外高桥港区、洋山深水港区、浦东机场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6.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捎带业务。

7.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中国洋山港”船舶登记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并实施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适当放宽登记主体、船龄范围等登记条件,完善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登记收费、船舶航行区域等登记内容,优化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的相关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登记。

8.支持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港口和运输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积极性高、信誉好的港口和运输企业加入试点,扩大政策效应,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增强上海港辐射服务能力。

(三)拓展中心功能。

9.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交易发展。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完善监管制度,防范航运金融风险,加强远期运价监管。支持上海开展中国进口干散货、原油等大宗散货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制定船舶交易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支持在上海建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10.完善航运发展基金。支持建立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航运发展股权基金,允许发起人设立股权基金公司。支持航运发展股权基金与有关拆船资金、特许航运经营权等政策相结合使用,重点用于运力结构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航运企业规模化与专业化发展等领域。

11.加快航运人才、教育、科研发展。支持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发展,建设国际化、开放型、服务型的高端航运人才培养基地。支持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咨询机构。支持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开展有关研究。

(四)提升服务水平。

12.加快建设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平台。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国际船员管理等产业,研究相关促进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吸引船舶要素集聚,带动航运信息、船舶融资、船舶保险、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发展,增强上海航运市场综合服务功能。

13.鼓励发展邮轮产业经济。支持筹建邮轮发展基金,促进我国邮轮船队发展,带动航运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中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大陆沿海到港澳台的邮轮运输。允许包租外籍邮轮经批准后多航次经营两岸邮轮业务。鼓励中资方便旗邮轮从事以上海为母港的两岸四地邮轮运输业务。支持上海邮轮母港建设,鼓励在上海成立中外合资邮轮公司拓展邮轮业务。

14.做实“软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合,做实抓手,着力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制定、市场规制、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国际市场影响力。鼓励吸引国内外航运组织、相关协会、服务机构和平台落户上海。支持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提升等级,开展文物征集及文化交流等工作。

(五)加强基础建设。

15.积极有序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洋山深水港四期工程建设,满足洋山港日益增长的运量需求。加快铁路(包括沪通铁路、沪乍铁路等)、内河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前期工作和建设。提高上海港海铁联运、水水中转等集疏运能力。有序推进干支泊位建设,缓解上海港干支泊位的结构矛盾,优化码头功能配置。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

16.引导港口集疏运结构和功能优化。发挥内河、长江水运优势,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外高桥、洋山两港区联动,提高水路运输规模和效率,提升港口水水中转比例,促进上海港可持续发展。支持研究江海直达运输船型标准、管理标准和收费标准,降低江海直达运输成本,鼓励江海直达船舶的推广应用。

17.加快推进安全绿色航运发展。构建平安海区,着力提高上海港区及周边海域海上人命、财产、环境救助能力和船舶污染防控能力。加强通航水域重要桥梁防碰撞设施建设,保障重要通道安全、畅通。认真组织实施“阳光引航”,逐步取消海进江内贸船舶强制引航。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共同促进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推广应用。

18.加强和完善国际海运市场监管机制。授权上海航运交易所承担国际、境内和海峡两岸航运市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受理工作,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对运价备案实施检查、监督。进一步发挥船东、港口等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三、组织保障

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国际航运领域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上海市域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负责牵头联系相关工作任务,跟踪研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联系与任务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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