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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2]627号【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7.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管理,确保本市防汛安全和河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管理。

二、调度分类

水资源调度分为防汛调度、引清调水和专项调度。

防汛调度:指当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防台预警信号,根据防汛调度预案而实施的水资源调度。

引清调水:指在保障防汛安全,满足工农业生产与生活用水、航运需要的基础上,实施促进河道水体良性循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水资源调度。

专项调度:指当发生河道突发水污染、航运事故、涉水工程施工、咸潮入侵、农田洗碱、重大涉水活动要求等特定情况而实施的水资源调度。

三、调度原则

(一)优先执行防汛调度

(二)坚持常态引清调水

(三)协调实施专项调度

(四)局部服从全局调度

四、调度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开展引清调水实效分析,不断完善引清调水措施。各水闸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调度方案要求,开展相关水闸的运行管理;当相应区水位站高于面平均控制水位上限时,相关水闸应减少引水力度或暂停引水;当相应区水位站低于面平均控制水位下限时,相关水闸应减少排水力度或暂停排水。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细则中的专项调度前,须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需开展其他跨区域专项调度的,应当编制相应调度方案,经市水利管理处审核,并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1.上海市水利控制片防汛调度基本要求表

2.上海市水利控制片防汛调度与引清调水切换要求表

3.上海市水利控制片引清调水控制要求表

4.上海市水利控制片引清调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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