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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防范经营风险和进行保单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投保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6、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承办保险机构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以商务部《关于2012年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机构名单的公示》的保险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投保企业保费补助

1、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保险业务发生时间以承办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2、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农资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3、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4、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承办保险机构风险补偿

1、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

2、每个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承办保险本市分支机构,由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统一汇总后,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

(4)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

(5)所属地区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财税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相关银行出具的企业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

(7)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须提交所属地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材料;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投保企业也须提交其买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交其买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企业也可出具有保险机构盖章确认的由第三方机构获取的证明其自身或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证明材料;

(8)非本市注册的投保企业须提交所属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或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投保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须含赔款转让协议等条款)复印件;

(4)合作银行与投保企业签订的保单项下融资贷款协议;

(5)合作银行向投保企业实际放款的证明材料(利息单等);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承办保险机构公章。

第七条 (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

第八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该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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