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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72号【发布日期】2012.08.04【实施日期】2012.08.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第八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二)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 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重大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 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套项目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项目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后评估的标准、程序、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等。同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中期评估和后评估自评报告范本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专项工程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实施。

经市政府审核,对个别项目的支持方案(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等)可不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经费,可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本办法生效前实施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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