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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发文字号】沪农经[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9.25【实施日期】2012.09.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切实做好经营权证的换(发)、变更、收回和注销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

(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原则。根据1999年二轮延包和本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确权情况,依法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不得借机调整土地承包面积和承包期限,不得重新丈量和发包,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协商原则。在经营权证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政策宣传,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二、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证变更。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一是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并户;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四是因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变动;五是因婚嫁调整承包地;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二)经营权证换(补)发。在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中,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变更登记栏已满或遗失的,所涉农户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补)发新证。

(三)经营权证收回(注销)。一是经营权证收回。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二是经营权证注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该“收回”,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注销该证,并通过村(组)公务栏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三、工作程序

(一)由农户提出申请的。对因土地征用、婚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承包家庭分(并)户、承包方代表(共有人)变动及权证损毁(遗失)而需要进行经营权证变更、换(补)发的,由承包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对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符合规定的,报区县人民政府进行核发经营权证。(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对经营权证需要收回或注销的,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后统一向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乡镇对村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区县人民政府进行核准收回和注销。(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村级层面,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承包农户填写各类申请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合同等工作;对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与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与农户签订变更合同。原则上在收到农户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层面,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符合规定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区县层面,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乡镇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规范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整理经营权证变更相关材料,按照类别装订成册,分别由区县、乡镇、村三级保管。(具体保管内容见附件5)

(三)建立工作制度。区县、乡镇、村各级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落实好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使广大基层干部、业务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政策精神,依法按照工作规范统一进行操作,确保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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